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定期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向本社成员公开,供成员查阅,接受成员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