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一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