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