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