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车位(库)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车位(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