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其他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屋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信息。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