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有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三)有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五)有第六项至第十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公安、生态环境、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