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物业服务人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考有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技术规范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房屋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