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交纳物业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供暖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住宅小区内车位(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八)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