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业主大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只能在一个物业区域任职。物业服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