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其保管的印章、档案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职务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违反前款规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