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