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二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三十日内,移交物业区域的基本资料、公共收益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报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情况。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