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三十日内,移交物业区域的基本资料、公共收益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报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情况。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