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与委员一并选举。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出现缺员时,由候补委员按照选举得票数顺序递补。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补贴。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