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的业主担任,其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或者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向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述职。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