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可以按楼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鼓励业主中的共产党员参选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如实反映,并及时向业主反馈议定事项。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