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业主大会依法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职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和采用其他方式告知,并报告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布的议题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投票表决的应当保障投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