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专业资质、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与征税有关的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