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和奖惩。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