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协调工作。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