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