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法纳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