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采砂数量应当由现场驻点代表、采砂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采砂人代表同时在采砂现场进行如实计量,并做好台账记录。采挖上岸的砂、石、土应当全部计入采砂总量。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委托监理的水行政部门报告采砂数量。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对可采区开采前、开采中期、完工后的水下地形进行测量,复核采砂人的开采总量。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