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现场驻点管理制度和监理制度。

现场驻点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制定。现场驻点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现场驻点代表的权限和职责,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运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展现场驻点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向委托监理的水行政部门报告监理情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对采砂船舶实行技术监控,负责组织安装和管理采砂专用监控设备。采砂人应当配合安装采砂专用监控设备,不得损毁或者拆除,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