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地水行政部门及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