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地水行政部门及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