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统一式样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依法开采的河砂的,水行政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及时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