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采砂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落实采砂安全生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采砂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区的左右岸设置上下游边界标识。在通航河道采砂的,还应当按规定设置临时施工助航标志。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