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后,中标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水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等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