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部门组织,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