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部门组织,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