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在省管河道、市管河道采砂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许可;在县管河道采砂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许可。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应当以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应当有详细的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以及河道清理修复方案,应当有明确的日常监管措施和现场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