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等方式积极参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和宣传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参与相关活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垃圾清理、生态文明宣传等与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相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