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垃圾处置、水面保洁等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激励奖补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