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畜禽养殖专业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畜禽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