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畜禽养殖专业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畜禽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