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