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新丰江流域水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联动执法,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新丰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