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韶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