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及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产生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缓冲系统,推进农田退水循环利用。新垦造水田应当配套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缓冲系统。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