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回执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备案回执的,由原备案机关公告撤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