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或者临时停车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未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未保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权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保障其完好且正常使用的,由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