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欠缴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车辆的有关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