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以及临时调整需求,划设、铲除或者修复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配置道路停车泊位设施;
(二)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制定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
(四)通过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智能化管理,实时公布道路停车泊位空置信息以及收费标准;
(五)提供全自动电子收费方式,设置现金缴纳服务点,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并出具收费专用票据;
(六)保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正常运行。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维护、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