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时,下列道路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人行道;

(二)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

(四)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

(五)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

不得在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双侧同时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