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