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允许停放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三)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五)不得驾驶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六)不得以私设地桩地锁等形式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七)不得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停放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影响治安管理秩序或者涉嫌消防违法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