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各下设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