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提供培训,帮助其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届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依法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按职责分工负责调查处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