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