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