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务档案建立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档案室,由专人保管档案。村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