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落实村民民主理财制度;(二)监督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三)监督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